(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9年12月11日,本网获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定于2019年12月10日上午9点30分,在该院西区3号楼102法庭公开审理谢艳玲诉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当事人准时到达,但合议庭法官到9点46分才宣布开庭,迟到16分钟,却不说明迟到原因。
开庭前,书记员也不宣布法庭纪律,急急忙忙开庭。将近年底,法院为了完成结案率,集中处理案件,抓紧结案,难免会草率从事。该院102法庭一上午相继要审理三起案件。庭审中,主审法官张书强未归纳争议焦点,也未组织发问、辩论等程序,尽量简略办案,严重违法法定程序。另外,主审法官张书强竟然将行政复议案当作拆迁补偿案来审查,询问谢艳玲有关补偿的问题,令谢艳玲莫名其妙。张书强法官只询问谢艳玲,未询问中原区政府,违背了“全面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原则。由于张书强法官未归纳争议焦点,导致庭审中无的放矢,一片乱象。
令人奇怪的是,中原区人民政府负责人未出庭应诉,而是委托须水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王乐意代理。为此,谢艳玲提出了以下异议:中原区政府提供的《情况说明》中,所称其负责人因公不能出庭的理由不充分。谢艳玲多次诉中原区政府,但中原区政府负责人从未出庭应诉,难道中原区政府负责人一直没有时间安排出庭,法律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制度,岂不形同虚设?况且,王乐意不是中原区政府的相关工作人员。王乐意也自称没有工作证,即也不能证明其系须水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王乐意系不明身份者,充其量是临时工,不能作为中原区政府的代理人参加诉讼。故中原区政府委托王乐意代理,明显属于违法违纪行为,合议庭应当按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理。但本案合议庭不仅没有查处中原区政府违法违纪行为,反而准予不明身份的人代理,是践踏法律的体现。
谢艳玲系郑州市中原区须水街道丁庄村村民,因须水街道办组织一伙人企图拆谢艳玲相邻房屋,引起争议。谢艳玲认为,须水办事处企图拆相邻房屋有可能影响自家的房屋安全,于是报警。警察到现场时,谢艳玲当场要求须水街道办事处停止安排、制作拆房计划,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谢艳玲将此录像向法庭提交。
谢艳玲请求须水街道纠正错误,保护公民财产安全。但须水街道办置之不理。谢艳玲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中原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认定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驳回谢艳玲的行政复议申请。
谢艳玲不服向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同样以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为由,驳回起诉,谢艳玲不服向河南省高院提起上诉。但省高院在审理过程中一片乱象。
谢艳玲手机:18937112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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