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9年12月26日,本网获悉:江苏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生了一起咄咄怪事。
纪爱美诉被告如皋市人民政府、南通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行政批准及行政复议一案,纪爱美因帽子上法庭,受到法官的训斥,并令其摘下帽子。纪爱美解释说,自己患有头痛病,摘下帽子会使头会痛得更厉害。因纪爱美坚持不摘帽,该院以“原告纪爱美的穿戴不符合司法礼仪的要求,经法庭多次释明后,纪爱美无正当理由拒绝纠正”为由,作出(2019)苏06行初177号裁定:按撤诉处理。
纪爱美认为,自己因患头痛病而带帽,并非“无正当理由拒绝纠正”。因头痛病带帽,并不违反司法礼仪。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文明着装,尊重司法礼仪、服从审判长的指挥。但并没有规定在民告官的案件中,原告不能戴帽子。况且,没有法律规定,戴帽子要按撤诉处理。
一般来说,妇女带帽子有的为了保暖,有的是风俗习惯。就本案来说,纪爱美带帽是为了减少头部痛疼,法院应当予以同情。南通中院因原告纪爱美开庭不摘帽,按撤诉处理的行为,明显属于越权行为,剥夺了原告纪爱美的行政诉讼权利。同时,南通中院违反了“司法为民”的原则。原告因头痛戴帽子,并不影响开庭。南通中院法官非要纪爱美摘去帽子,无异于刁难民告官的原告,且从未有因带帽上法庭而按撤诉之先例。
为此,纪爱美于2019年11月12日向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提交控告信。但至今没有回复。纪爱美还向江苏省监察委员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组等国家机关控告,但也是石沉大海,渺无音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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