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河南安阳北关区法院判决,土地承包者高保珍提起上诉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91220日,本网获悉:20191217日,河南安阳市文峰区任家庄村村民高保珍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9)0503行初27号行政判决,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依法撤销安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改判责令安阳市森林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即对高保珍的报案作出处置或者告知案件处理的进展情况。

2019412日上午八点半许,几十辆标有“文峰区巡防”的车辆停在路边待命,声势浩大。安阳市文峰区中华路街道办事处、城管、保安等一、二百人,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开着挖掘机,将高保珍在承包地上多年苦心经营的樟木树、苹果树和药材树等八百余棵树连根挖出,装车拉走。其肆无忌惮毁坏、盗挖林木的行为,令高保珍非常痛心和愤怒。

当天上午,高保珍通过手机报警:中华路街道办事处组织大批人员肆意毁坏、盗挖高保珍位于任家庄村小北地和文明大道南侧种植的树木。安阳市森林公安局民警于赶到现场,并出具报警回执。高保珍苦苦等待安阳市森林公安局处理。

报警二个月后,即2019624日,安阳市森林公安局才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內容为:高保珍,你于2019412日向安阳市森林公安局报称自家在任家庄村小北地和文明大道南侧种植的树木被人毁坏一案,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公安机关依法不予调查处理,请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投诉或投案。

高保珍不服,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安阳市人民政府作出安政复决【2019459号行政复议决定:驳回高保珍的行政复议申请。高保珍还不服,向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北关区法院以“原告高保珍要求被告安阳市森林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并撤销安政复决[2019]459号行政复议决定带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作出判决:驳回原告高保珍的诉讼请求。

高保珍不服提起上诉。其上诉状指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导致评判错误。原审认定“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任家庄包括原告高保珍所种树木在内的部分土地被依法征收。”这与事实不符。安阳市森林公安局没有证据证明高保珍所种树木在内的部分土地被依法征收。实际上,高保珍承包土地上的树木不在征地范围内。故高保珍的报警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内。退一步说,即使高保珍承包土地的树木在征地范围内,任何人在没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强行毁坏高保珍的树木,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

关于安阳市森林公安局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是否违法的问题。高保珍的上诉状指出,安阳市森林公安局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的日期为624日,即在行政复议期间作出的,故不能作为行政复议的定案依据,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安阳市森林公安局应当在立案一个月作出处理。但安阳市森林公安局在416日出具《报警回执》,在复议期间,即624日才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显然有悖于法律规定。安阳市森林公安局的上述行为显然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

值得一提的是,北关区法院认为“被告安阳市人民攻府作出的安政复决[2019]45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在本机关认为中书写法律出处错误,但是从其上下文的表述以及当庭陈述来看,系笔误,并不构成适用法律错误,故被告安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安政复决[2019]45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虽然存在瑕疵,但该瑕疵并不影响案件的法律适用及程序合法性的认定。”高保珍上诉状予以反驳:

原审一方面认为“书写法律出处错误”;另一方面又认为系“笔误”。显然不能自圆其说的。首先,适用法律是行政复议的关键,对于关键问题的错误,怎么可以轻描淡写地用“笔误”来掩盖呢?其次,退一步说,即使是笔误,也应当通过合法程序、以法定的形式来纠正,而不是由原审为其辩护。原审为行政机关辩护,违反了“全面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之原则。况且,行政行为要么违法,要么合法。但原审所谓“瑕疵”,既不是合法;也不是违法,其实质是模棱两可,实不可取。

高保珍希望安阳中院纠正一审错误,依法改判,维护法律尊严,维护高保珍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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