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公安局徇私枉法,受害者王丽华今向江苏省高院提交再审证据材料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9122日,本网获悉:江苏省江阴市的王丽华,是一位故意伤害案件的受害者,因不服公安机关包庇袒护犯罪嫌疑人,将江阴市公安局诉之人民法院,然而得到了却是一次次的枉法裁判。今天,王丽华拿着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采信的虚假病历,到再审的江苏省高院提交证据。

据王丽华女士说,今天早上到江阴市车站乘车时就遭到莫名其妙的盘查,经过据理力争才上车抵达位于南京的江苏省高院。到省高院后,由门卫联系负责审理本案合议庭的书记员,到门口来接收王丽华提交的证据材料,并告知今后有什么新的证据,邮寄就可以,没有必要专门跑一趟南京。

王丽华今天提交的证据非常重要,完全能够证明原判决依据的伤情鉴定有误,因为伤情鉴定依据的是王丽华当时受到侵害后救治医院的病历,而该病历明显存在造假,连王丽华的身份证和出生年月信息都不符。对此,被告江阴市公安局称是王丽华自己报错,或是医生在纪录时笔误,而一审的宜兴市法院和二审的无锡市中院均予以采信。

王丽华认为,自己在就医前先到派出所报了案,在派出所的笔录上身份证信息和出生年月均没有问题,自己怎么可能到医院就报错身份信息?医生也不可能在身份信息和出生年月上同时出现笔误,唯一的解释就是造假。

附:《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丽华,女,196132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19196103235762,汉族,住江阴市南闸镇南闸村寨里118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阴市公安局,住所地江阴市澄江中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王庆春,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阴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江阴市澄江中路9号。
法定代表人蔡叶明,该市市长。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王台宝,男,1951228日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00104568,户籍地台湾省桃园市龟山乡,现住江阴市君巫路3911408室。

申请人不服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2017)0282行初28号行政判决书、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02行终214号行政判决书,依法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请求:
1、请求撤销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2017)0282行初28号行政判决书、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02行终214号行政判决书,

2、请求撤销江阴市公安局澄公(闸)不罚决字字〔2015573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对侵害人王台宝予以处罚;

3、请求撤销江阴市人民政府[2016]澄行复第46行政复议决定书。

事实与理由

201531020时左右,被申请人王台宝和冯勇、魏军、刘晨敲门强行闯入李一华(案外人)向江阴兆丰皮革有限公司租赁的仓库,随意殴打申请人头部、胸部、腹部、腰背部,导致申请人十二指肠球部穿孔,2015930日,江阴市公安局作出江阴市公安局澄公(闸)不罚决字字〔2015573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行政不处罚。

申请人替朋友李一华看仓库,该仓库有李一华向江阴兆丰皮革有限公司租赁,地址在江阴市南闸镇锡澄路161号,申请人和王台宝、冯勇、魏军、刘晨没有任何纠纷,也不认识王台宝、冯勇、魏军、刘晨,而且该仓库是经过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锡民终字第2430号判决书确认李一华有权占有,2015310日生效。201531020时左右,王台宝、冯勇、魏军、刘晨敲门强行闯入,在仓库门口不分青红皂白地殴打申请人头部、胸部、腹部、腰背部,当时有申请人的朋友吕龙生、张美琴夫妇在场,吕龙生、张美琴夫妇被从仓库门口推到沟里,申请人拚命喊救命。张美琴报警后,警察来了,王台宝、冯勇、魏军、刘晨往江阴市区逃窜,警察没有追捕。

申请人全身疼痛,多处软组织损伤,已经不能站立。当天晚上22点,被送入当地南闸镇卫生院治疗, 2015310日在医患沟通记录中,医生不排除其它损伤存在可能(迟发性内脏伤、出血)。江阴市南闸医院作对症治疗,在治疗期间出现发热、腹痛。

一、本案基本事实不清

申请人替案外人李一华看仓库,该仓库有案外人李一华向江阴兆丰皮革有限公司租赁,地址在江阴市南闸镇锡澄路161号,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王台宝没有任何纠纷,也不认识王台宝、冯勇、魏军、陈晨等四人。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锡民终字第2430号民事判决书认为李一华、兆丰养殖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李一华、兆丰养殖公司有权占有、使用涉案房屋,兆丰皮革公司要求李一华、兆丰养殖公司立即搬离并归还房屋的诉请无法律依据。李一华有权占有到2021年。
王台宝等四人有殴打申请人的侵害行为江阴市公安局一审证据七,冯勇的笔录第二、三页“王台宝就拉王丽华的手让她出去”、第3页第二项,“我们四个人有小打小闹”的供述,第3页第六项“最多就是带王丽华上车到派出所的时候在身后推了她几下”;

证明王台宝等四人殴打了申请人,如果真要将申请人带到派出所,为什么不等警察来,或直接报警呢?

江阴市公安局证据十二,魏军的笔录第3页第七项:冯勇、王台宝就上去拉王丽华。“王丽华使劲喊救命”,证明王台宝和申请人有肢体接触,并非王台宝狡辩的:没有动手。证据十一,证人张美琴的笔录:第二页,除了大块头(指王台宝),其余三个人就一起用拳头打王丽华,证人张美琴的笔录成就于201531021时,相对比较真实,只是张美琴观察的角度不同,有的场面没有看到。

江阴市公安局证据十三,吴浩富的询问笔录内容不真实,从王台宝等四人笔录中,吴浩富并不在现场。吴浩富为江阴兆丰皮革有限公司职工,证明力并不强。

江阴市公安局证据十四、十五、十六张美琴、吴浩富、吕龙生的辨认笔录,毫无意义,张美琴、吕龙生已经被推出门外到沟里去了,当时晚上8点后,光线昏暗。在冯勇等四人殴打时,吴浩富不在现场。被申请人江阴市公安局所做的辩认笔录均是刑事诉讼的程序,和行政诉讼无关。

申请人当时在南闸派出所的陈述词:当日早晨7点多,冯勇来骚扰并动手动脚,我说“不要动”,冯勇就说“就要动”说完就用右手抓住着我的衣服往仓库门口拉,我被拉到仓库门口的时候,我就喊救命。说明人王台宝、冯勇、魏军、刘晨等四人晚上再次殴打是有预谋的。

就诊病历证明申请人被殴打:201531022点左右到达江阴市南闸镇医院就诊后,201531023点,江阴市南闸镇医院的医患沟通记录最后二项,申请人有多处软组织损伤,不排除内脏迟发性损伤、出血。申请人头昏胸闷、腹痛一直未缓解、后来有发热。

王台宝和申请人有肢体接触,申请人有多处软组织损伤、发生时段高度吻合,足于证明王台宝、冯勇等四人殴打了申请人。

㈡有侵害结果

201531020时左右,王台宝、冯勇、魏军、刘晨随意殴打申请人头部、胸部、腹部、腰背部后,当天晚上22点,被送入当地南闸镇卫生院治疗, 2015310日在医患沟通记录中,医生不排除其它损伤存在可能(迟发性内脏伤、出血)。江阴市南闸医院作对症治疗,在治疗期间出现发热、腹痛。

申请人在住院期间头昏胸闷、腹痛一直未缓解、后来有发热。2015426日,申请人转入江阴市中医院检查,当天腹部立位平片提示膈下游离气体,427日腹部CT显示消化道穿孔、腹腔积液、两侧反应性胸腔积液。2015427日,在气管插管全身麻醉下行剖腹探查手术,全腹已经化脓,确诊为十二指肠球部穿孔,行十二指肠球部修补术,术后引流抗炎治疗,在江阴市中医院住院40天。

㈢请人的十二指肠球部穿孔和王台宝等四个人的殴打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申请人的十二指肠球部穿孔是王台宝、冯勇、魏军、刘晨等四人殴打的后果。申请人2014422日,曾经电子胃镜诊断过复合溃疡,接受过兰索拉唑等的治疗,以后也没有因溃疡发作而治疗。申请人201532日出院显示,以后,申请人没有因十二指肠球部溃疡疼痛接受治疗,即使殴打后,当时没有出现十二指肠球部溃疡的症状,后来的十二指肠球部穿孔符合外伤引发。

江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澄公物鉴(法检)字[2015557号的鉴定书认为,是其十二指肠球部溃疡穿孔系由于胃内幽门螺旋杆菌感染引起消化道穿孔,属原有疾病,对此原则上不作损伤程度评定。

申请人不认可上述观点。凡是胃、十二指肠球溃疡均有幽门螺旋杆菌感染,幽门螺旋杆菌感染不是胃、十二指肠球溃疡的唯一原因。十二指肠球部溃疡有很多原因,例胃酸分泌过多、服用非甾体类药物、外伤应激性溃疡、精神因素、幽门螺旋杆菌感染,而申请人是外伤应激性溃疡导致的十二指肠球部穿孔。201539日,在江阴市中医院出院记录没有十二指肠球部溃疡、刚进入江阴市南闸医院没有出现溃疡症状。江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大量引用了申请人就诊病历,但所有的病历不足于排除申请人的十二指肠球部溃疡穿孔和王台宝等的殴打没有直接的因果关联。在江阴市南闸医院所有的检查均是医生的主观依据,没有客观的仪器检查。十二指肠球部溃疡穿孔,一般要做腹部立位平片,腹部CT扫描、B超、胃镜等,而且在治疗期间,申请人出现发热、腹痛。因此,江阴市南闸医院的病历不足于否定冯勇等的殴打造成申请人十二指肠球部溃疡穿孔没有因果关系。

江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引用的江阴市中医院的原始病历都在申请人手里,江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又如何确保所鉴定的原始资料的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江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所依据的资料并不具有鉴定价值。

㈣王台宝等四人还存在着寻衅滋事行为

其一、2015310日,是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锡民终字第2430号民事判决书生效的日子,江阴兆丰皮革有限公司诉李一华归还兆丰皮革有限公司仓库,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一华、兆丰养殖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李一华、兆丰养殖公司有权占有、使用涉案房屋,兆丰皮革公司要求李一华、兆丰养殖公司立即搬离并归还房屋的诉请无法律依据。李一华有权占有到2021年。就在法院判决生效的当天,王台宝、冯勇、魏军、刘晨等四人对申请人进行了殴打,是藐视法律。

其二、在王台宝等四人的询问笔录中有这样的供述,王台宝、冯勇、魏军、刘晨等五人在2015310日晚上在盱眙家常菜馆去喝酒,是否处于酒醉状态不清楚,出警警察也没有将王台宝、冯勇、魏军、刘晨四人做酒精测试,至少,申请人和冯勇等四人没有纠纷,也不认识冯勇等四人,申请人也不是江阴兆丰皮革有限公司仓库的承租人,案外人李一华和王台宝有纠纷,不会牵涉到申请人,即使有纠纷也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不能通过暴力手段。王台宝等四人酒后撒酒疯,强行闯入有争议的仓库,不分青红皂白,上来就打。故王台宝、冯勇等还触犯《治安处罚法》第二十六条(寻衅滋事行为)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一项结伙斗殴的;第四项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二、法律适用错误

根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是指侵害人的行为,并非指侵害结果,如有侵害结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调整的范围,事实上,侵害人也造成了申请人十二指肠球部穿孔、感染性腹膜炎的严重后果,但因为是行政诉讼,申请人不再展开赘述。

三、被申请人江阴市公安局有行政不作为和滥权行为。

201531020时左右发生殴打申请人事件,但王台宝、冯勇、魏军的笔录均在2015313日做的,这给冯勇等四人串供、提供了可能。刘晨至今没有做笔录。

㈡在王台宝等四人的询问笔录中,有这样的供述,王台宝、冯勇、魏军、刘晨等五人在2015310日晚上在盱眙家常菜馆去喝酒,是否处于酒醉状态不清楚,出警警察也没有将王台宝、冯勇、魏军、刘晨四人做酒精测试。

㈢被申请人江阴市公安局将魏军作为证人是行政滥权行为,从王台宝的口供中得知,魏军参与了殴打,是违法犯罪嫌疑人,将其作为证人明显不当。

四、本案程序违法

本案是行政诉讼,不是刑事诉讼,让江阴市公安局的一个部门鉴定意见来证明江阴市公安局的行政行为合法显然不可能公正。《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证据 第二款: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但对“鉴定意见”如何“审查属实”没有具体的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行政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申请人在一审开庭前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但宜兴市人民法院没有通知,因此,这样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事实的认定依据。

江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是江阴市公安局的一个部门,允许江阴市公安局的一个部门来鉴定江阴市公安局行政行为合法,哪里有客观公正?

江阴市政府复议办公室在受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后,没有对江阴市公安局的事实和证据进行严格审查,程序违法,在存在重大争议的情况下,没有举行听证,导致了行政复议流于形式,得出错误的江阴市人民政府[2016]澄行复第46行政复议决定书。

综上所述,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20170282行初28号行政判决书、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02行终214号行政判决书基本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程序严重违法,申请人的十二指肠球部穿孔与王台宝等的殴打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根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接受行政处罚不影响刑事处罚。被申请人江阴市公安局对冯勇澄公(闸)不罚决字字〔2015573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是事实不清,查处不力,有包庇纵容王台宝、冯勇的违法行为。请求二审法院全面审查,依法撤销宜兴市人民法院(20170282行初28号行政判决书、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02行终214号行政判决书,请求贵院能查明事实,依法启动再审,并支持申请人的诉求。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王丽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附: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再审申请书四份
宜兴市人民法院(20170282行初29号行政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02行终214号行政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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