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9年12月4日,本网获悉:宋会春诉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传票载明:定于2019年12月3日上午9点在该院三号法庭开庭。当事人按时到庭,但合议庭的法官没有到齐。9点26分,合议庭法官才姗姗来迟,晚了26分钟才开庭,但没有告知为何延时开庭的原因,令人一头雾水。法官应当是遵守法纪的模范,而不应当随意迟到。即使因故迟到也应当说明理由,并道歉。
早在2013年,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在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土地并施工的违法行为。郑州柿园村村民宋会春的宅基地在中原区政府违法施工的范围内。中原区政府的违法施工时建时停,断断续续,长达六年之久。
2019年6月11日,宋会春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河南省政府举报,请求依法查处中原区政府的违法施工行为。河南省政府于6月14日收到该举报信函后,束之高阁,置之不理。二个多月后,即2019年9月2日,宋会春向河南省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依法确认河南省政府对宋会春的举报置之不理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对宋会春的举报作出处置。
2019年9月4日,河南省政府以惊人的神速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其理由是,宋会春向豫政府邮寄提交的举报信函,属举报事项。省政府对该事项是否处理、如何处理,对宋会春的权利义务不产生新的影响。宋会春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
庭审中,主审法官问原告:“你认为中原区政府违法应当向谁举报?”原告方回答,对于中原区违法施工的行为,原告向省政府举报并不违法。退一步说,即使此举报案件不属于省政府管辖,省政府应当告知宋会春向有管辖权的机关举报,或者将举报信移交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但河南省政府对公民的举报采取置之不理的行为,于法无据,其实质是剥夺了宋会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原告方还特别指出,宋会春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向省政府举报,但省政府对宋会春的举报置之不理,属于行政不作为。宋会春对省政府的行政不作为不服而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依据最高院【2013】行他字第14号文件的规定,宋会春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故省政府应当受理。
主审法官王高峰只向宋会春提问,而不向被告河南省政府提问。人们有正当理由怀疑法官的公正性。行政诉讼中,法官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而不是只对原告宋会春进行审查。本案的关键问题是,法官没有调查宋会春是否因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举报,也没有调查省政府为什么对宋会春的举报置之不理,而是转移话题,导致事实不清。
中原区政府擅自违法施工有恃无恐;河南省政府对公民的举报竟然置之不理;法官开庭迟到但不说明原因,庭审中未全面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如此乱象,如此践踏法律,令人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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