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民房案经历一年九月,许昌中院再审裁定不能自圆其说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91218日,本网获悉:20191217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宋会春送达了(2019)10行再3号行政裁定书,载明“本案二审以上诉人许昌市东城区天宝路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庭参加诉讼而按撤诉处理不当”为由,裁定“本案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此案系宋西章及其女儿宋会春诉天宝街道办事处强拆民房案,历时一年零九个月,一波三折,又回到了原点。

法律工作者认为,强拆民房案,天宝街道办不甘一审败诉而提起上诉,但二审开庭时该街道办工作人员出庭迟到94分钟,是践踏法律的体现,二审按撤诉处理并无不当。退一万步说,即使二审按撤诉处理不当,责在二审(许昌中院),为何要发回一审(禹州法院)重新审理呢?难道一审法院有权纠正二审法院的“处理不当”行为?许昌中院再审裁定一方面称“二审按撤诉处理不当”;另一方面却裁定“本案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是不能自圆其说的。

宋西章老人出生于1931年,现88岁,19473月参军,当时才16岁。1952年退伍,后转到河南治准总指挥部第三河道总队工作。1962年,宋西章因同情右派而被赶回老家务农,生活艰辛,又遭遇天宝街道二次强拆。第二次强拆发生在201563日,许昌市东城区天宝路街道办事处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也没有通知,更未经催告等程序的情况下,就组织强拆队伍将宋西章父女位于许昌市魏都区宋庄82号的房屋强行拆除。宋西章父女提起行政诉讼。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豫1081行初13号行政判决:一、确认许昌市东城区天宝路街道办事处拆除原告宋西章、宋会春房屋的行政行为无效。二、被告许昌市东城区天宝路街道办事处应对其拆除行为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天宝街道不甘败诉,向许昌中院提起了上诉。二审开庭时,天宝街道工作人员开庭迟到94分钟。许昌中院作出(2018)豫10行终136号行政裁定,载明:对天宝街道未按时到庭的行为按撤诉处理。

上述裁定的送达很有意思。许昌中院袁野法官得知宋会春赴济南旅游,却不辞辛苦,千里迢迢从许昌赶到济南,迫不及待地亲自将此裁定书送到宋会春手里,为当今中国司法绝无仅有,感人至深。随后,宋西章与女儿宋会春向禹州市法院申请行政赔偿。期间,宋会春生病住院。禹州市法院张世飚法官和一位副院长还带着礼品亲自到医院看望宋会春,表示尽快处理,其真诚令宋会春激动不已。但天宝街道不服按撤诉处理的裁定,提起再审。许昌中院出尔反尔地作出了“提审”和“中止原判决执行”的裁定。宋西章父女的希望落空了。但对于天宝街道出庭人员二审开庭时迟到94分钟的问题,许昌中院前一个裁定是“按撤诉处理”;后一个裁定却是“按撤诉处理不当”。二个自相矛盾的裁定,许昌中院将如何自圆其说?如果“按撤诉处理不当”能成立,岂不是纵容行政机关随意迟到吗?退一步说,即使二审法院“按撤诉处理不当”,但裁定发回一审法院纠正,是依据哪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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